為了刺激員工努力工作,很多公司喜歡實行末位淘汰製,所謂末位淘汰製就是公司根據自己製定的目標或者計劃,結合各個崗位的實際情況,設計一定的考核指標,以績效考核體係為原則,根據考核結果對員工進行排序,然後將排名靠後的員工解雇處理。這樣的手段其實有點不人性,但在激烈的社會競爭下,很多人認為,這樣的製度也挺合理的。但是,這樣做其實是違法的。
許多企業認為,排在末位的員工,公司可以采用勞動法中規定的條款,如果員工不能勝任工作,就可以合法的解除員工。這其實就是在曲解法律,為自己的不法行為詭辯。因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,如果員工不能勝任工作,必須先換崗,換崗後如果員工仍然不能勝任工作,在協商一致的情形下才可以解除員工。而末位淘汰製度根本不是這回事,完全是用人單位為了壓迫員工所采取的方法。根本不是員工不能勝任工作。最高法曾對此專門解釋過一個案例,國內某知名科技通訊公司,因為實行末位淘汰製解雇了一名員工,最後被判決向員工支付二倍賠償金。究其原因,即使員工在考核中的排位處於較低層次,那也無法就此認定員工不能勝任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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